辛集市第八期“职工互助一日捐”
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职工的帮扶力度,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根据河北省总工会关于“职工互助一日捐”工作常态化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 活动是由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相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募集资金,为因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捐款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保障活动。
第三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自愿参加,奉献爱心。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
第二章 参与对象和缴费标准
第四条 参与对象及缴费标准:
1、我市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职职工(不含离退休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活动。不接受个人捐款。
参加活动的单位,其参与职工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
2、凡参与一日捐活动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每人最低缴纳70元,多者不限。
3、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或其他资金为职工统一缴纳或提供部分补贴。
4、对于单位集中为职工缴纳互助金,且金额达30000元(含)以上的,可由河北省职工互助基金会开具公益捐赠发票(企业可税前列支)。
5、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和爱心人士捐款。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
本期受益者为捐款职工,以及配偶、父母(不含公婆、岳父母,下同)、未成年(未满18周岁,下同)或上学子女。
第六条 救助对象、救助条件及救助标准:
1、捐款职工本人。
(1)在活动当期首次确诊(指2019年1月1日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以当期住院医疗费总额为基数,按8%比例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2)在活动当期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之外其他疾病的,以当期住院医疗费总额为基数,按7%比例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
2、捐款职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上学子女。
在活动当期首次患十种重大疾病或其他疾病的,住院费用1万元以上给予救助。以当期住院医疗费总额为基数,按6%比例救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3、捐款职工的父母。
在活动当期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或其他疾病的。住院费用1万元以上给予救助,1-2万元,救助500元;2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救助1000元,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2000元。
第七条 救助期限:救助期限每期为一年,按自然年度计,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八条 在一个救助期限内,每个捐款职工可享有一次救助。如按条件能享受两项以上救助的,只限一次。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市总工会开立“职工互助一日捐”银行专户,专门核算管理此项资金及利息收入。
第十条 发放救助金时,要将由被救助人签字的《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和网银支付回单,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第十一条 救助金的发放: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及相关材料。
(2)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填写《“职工互助一日捐”救助金审批表》,逐级上报。
(3)审批。上级工会收到基层上报的《“职工互助一日捐”救助金审批表》,在 7个工作日内审批。
(4)建档。各级工会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及时将救助情况录入归档。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日常救助,由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集体研究后一支笔审批。
第五章 资金的审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执行,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向职工、社会公示,并接受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除外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1、因地震、洪涝、暴风雪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伤、损失;
2、参加本活动的单位、个人有欺诈、作弊行为;
3、工伤、生育和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和医疗纠纷涉及的医疗费用;
5、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造成的损伤、损失;
6、违法、犯罪行为及醉酒行为造成的损伤、损失;
7、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
8、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辛集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注:十种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心脏搭桥手术、心脏支架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人工关节置换术、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一览表
河北省人民医院
河北省胸科医院(河北省结核病防治院)
河北省儿童医院(河北省第五医院)
河北省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
河北省妇幼保健中心
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河北省肿瘤医院)
河北省中医院
河北省妇幼保健中心
石家庄市第一医院
石家庄市第二医院
石家庄市第三医院
石家庄市第四医院
石家庄市第五医院
石家庄市第六医院
石家庄市第八医院
石家庄市第九医院(原交通医院)
石家庄市中心医院
石家庄市中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260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
冀中能源井矿集团职工医院
河北友爱医院(原石钢医院)
河北省优抚医院
中国石化石家庄炼油厂医院
中华职教社河北分社冀联医院
辛集市第一医院
辛集市第二医院
辛集市中医院
辛集市妇幼医院
深泽县医院
深泽县中医院
无极县医院
无极县中医院
晋州市医院
晋州市中医院
藁城市人民医院
藁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正定县人民医院
正定县中医院
新乐市医院
新乐市中医院
行唐县人民医院
行唐县中医院
灵寿县医院
灵寿县中医院
鹿泉市人民医院
鹿泉市中医院
井陉县医院
井陉县中医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医院
平山县人民医院
平山县中医院
元氏县医院
元氏县中医院
赵县人民医院
赵县中医院
栾城县医院
栾城县中医院
赞皇县医院
赞皇县中医院
高邑县医院
高邑县中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