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第八期“职工互助一日捐”
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程序
按照《辛集市第八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制定本程序。
第一条 适用范围为:捐款职工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未满18周岁,下同)或上学子女发生的救助事项。
第二条 救助对象申请给付救助金时,应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供下列材料:
1、救助对象:捐款职工
救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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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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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种重大疾病及其他疾病的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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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参加“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缴费凭据原件或单位证明;
2、《辛集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3份;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资料1份(原件,盖有红色医院病历专用章);
5、医院出具的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如在社保局报销,复印件须加盖报销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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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救助对象:捐款职工的配偶、未成年或上学子女
救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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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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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种重大疾病及其他疾病的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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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参加“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缴费凭据原件或单位证明;
2、《辛集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3份;
3、与被救助人是同一户籍的,提供《户口薄》及复印件;不是同一户籍的,由单位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申请人为其上学子女申请救助金的须提供子女所在学校就学证明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及被救助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资料1份(原件,盖有红色医院病历专用章)。
7、医院出具的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如在社保局报销,复印件须加盖报销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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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救助对象:捐款职工的父母
救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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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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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种重大疾病及其他疾病的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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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参加“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缴费凭据原件或单位证明;
2、《辛集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3份;
3、与被救助人是同一户籍的,提供《户口薄》及复印件;不是同一户籍的,由单位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申请人及被救助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资料1份(原件,盖有红色医院病历专用章)。
6、医院出具的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如在社保局报销,复印件须加盖报销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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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对申请人提出的救助事项按照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内容为:
1、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2、申请人是否发生了救助责任范围内事项;
3、申请人发生责任范围内事项是否在救助责任期限内。
第四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初审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审核意见,由工会主席签字,加盖工会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上一级工会组织。
第五条 乡镇、系统工会收到基层工会上报的有关材料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无误后,在审批表相关栏内加盖工会公章,连同有关材料报市总工会审批。
第六条 市总工会“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基层申报材料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审定。
第七条 救助金发放实行实名制,由被救助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签字领取。
第八条 医疗救助事项发生时间的确认: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以医院出具的住院收费票据记载的入院和出院日期为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辛集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4
辛集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捐款职工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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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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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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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凭证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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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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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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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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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救助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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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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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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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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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患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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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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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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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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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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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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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
工会
审核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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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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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
乡镇
工会
审核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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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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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总
工
会
审
核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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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门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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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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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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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救助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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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