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困难职工的档案管理,对困难职工进行精准识别,确保困难职工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进一步夯实精准帮扶、解困脱困工作基础,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6〕36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厅字〔2017〕18号)、《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困难职工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工办发〔2017〕3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会会员(含农民工),均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成为困难职工,接受帮扶救助。
第二条 困难职工建立档案应当以家庭为认定单位。职工向工会组织提出建档申请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章 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
第三条 困难职工家庭的认定,以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0元/月,下同)为依据。困难职工按困难状况分为全国、省级及本市级两个层级。
全国、省级困难职工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或虽超过3倍(3倍标准为1800元/月),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遭受突发事件等原因,家庭总收入-总支出低于或等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户籍在农村、加入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期限为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一)、(二)、(三)条件之一的农民工。
市本级困难职工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一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月的;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意外家庭,家庭总收入-总支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1000元/月的;
(二)户籍在农村、加入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期限为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一)条件的农民工。
第四条 已退休人员不再纳入建档范围。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建档条件的,应纳入建档范围。失业职工在档管理期间,本人或家庭成员拥有正常劳动能力,在失业后一年内无故拒绝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安排的技能(就业)培训或3次(含)以上就业推荐的,不再纳入建档范围。
第五条 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困难职工的三个基本要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职工家庭,其家庭成员是指职工本人、配偶和未成年、上学、病残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需赡养的父母,本人是独生子女的可计算在内,本人有兄弟姐妹的可计算一人。
下列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一)现役义务兵;
(二)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离家出走,失踪一年以上人员;
(四)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
家庭总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包括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和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因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二)家庭经营纯收入。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从事手工业、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的收入;从事土地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和保险投资等收入;出租出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继承性所得、赠与性所得、偶然性所得;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中的生活补助。
(五)其它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八条 申报材料中需要填写的“本人月平均收入”是指职工自申请之日起上一年度工资性收入的平均值,以工资条、工资存折(卡)或单位开具的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和税费)等收入证明为依据确认。
第九条 家庭主要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是城市户口的,若无法出具有效的在校证明或无劳动能力证明的,统一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90元/月)为依据计算工资收入。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按其失业金计算收入。是农村户口的且无法出具收入证明的,统一按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900元/年)计算收入。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予认定、建档: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子女有房有车有固定工作的;不如实提供、拒绝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
第十一条 极困职工的认定标准:
(一)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经工会组织核查其近5年内靠家庭自身无力摆脱现状的困难职工。
(二)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且需要终身治疗,已连续三年以上当年医疗费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法定赡养人无力承担责任,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规范困难职工家庭状况核查机制、公示制度和工作程序,市总工会定期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核查、比对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对于隐瞒财产、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帮扶资金的,应追回违规所得。
第三章 困难职工的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职工认为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可自愿向所在单位的基层工会提交书面申请;职工自己申请有困难或未提出申请的,但经基层工会走访认为其符合困难职工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帮助其申请申报。职工需提供困难职工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致困证明等资料;所在单位提供职工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除此之外,不同类型的困难职工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低保户须提供户籍地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
(二)申请医疗救助的,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药费发票(医院或药房开具的正式票据)或医保报销凭据等;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填报上学情况时,必须注明在读学生就读学校及年级。
(三)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近一年内大额医药费发票(医院或药房开具的正式票据)或医保报销凭据等;受灾的,需提供发生灾害经过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困难农民工需提供劳动合同或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加盖所在工会组织公章。
(五)其他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调查。基层工会受理申请材料后,依据困难职工认定条件,应派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精准识别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健康状况、致困原因、家庭生活情况等进行认真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第十五条 评议。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申请材料和入户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查后,应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致困原因、主要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情况等。公示期满,确无异议的,将公示报告及相关材料按工会隶属关系报上一级工会审核。
第十六条 审核。收到困难职工申请材料的乡镇、系统工会,应对上报的困难职工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职工服务中心。市职工服务中心对上报的困难职工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入户核查。
第十七条 认定。市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各乡镇、系统和直属基层工会单位的困难职工材料批准认定。
困难职工的批准认定情况,应向下级工会反馈,同时告知职工本人。
第十八条 录入。市职工服务中心要在规定时间之内将已认定的困难职工档案信息完整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帮扶。市职工服务中心根据本地建档困难职工情况,对困难职工落实帮扶单位和帮扶联系人。由帮扶单位和帮扶联系人根据致困原因和解困脱困需求,建立帮扶台账,落实帮扶措施。市职工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将帮扶救助情况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